2025-10-16 22:24:24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要点:《实施办法》构建“双目标”管理体系,设定全国及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细化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明确多元主体共担责任,涵盖生产、输送、消费环节,拟引入权重交易机制;建立监测考核奖惩闭环,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强化数据追溯管理。
——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0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12日。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从“政策激励”向“刚性约束”转变,通过明确消费比重目标与消纳责任权重,为“双碳”目标落地提供制度保障。作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关键举措,《实施办法》将重构能源消费结构,推动风电、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在生产生活中的深度渗透,为能源体系绿色转型注入新动能。
《实施办法》的核心在于建立“双目标”管理体系:一方面设定全国及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另一方面细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覆盖能源生产、消费全链条。从政策逻辑看,这一制度既延续了“十三五”以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实践经验,又将约束范围从“电力消费”扩展至“全能源消费”,体现了“统筹能源与电力系统”的系统思维。根据《能源法》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目标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目标设定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此次征求意见稿未公开具体数值,但参考“十四五”期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20%的目标,新机制下的最低比重可能进一步提升,且将分解至各省(区、市),形成“全国统筹、地方落实”的责任体系。
在责任主体方面,《实施办法》大概率延续“多元主体共担”原则,将能源生产企业、电网企业、重点用能单位等纳入消纳责任体系。例如,发电企业需按比例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责任,电网企业负责跨省跨区消纳输送,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用能单位则需通过直接消费或购买绿电证书等方式完成权重目标。这种“谁消费、谁负责”的机制,将倒逼能源消费端主动调整结构,加速清洁能源替代。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可能引入“权重交易”机制,允许责任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超额消纳量,既保障目标刚性,又赋予市场主体灵活性,激发绿电交易活力。
为确保目标落地,《实施办法》将构建“监测-考核-奖惩”闭环管理体系。根据惯例,各省(区、市)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能源工作考核,未达标地区可能面临项目审批限制、财政补贴调整等约束措施;对超额完成的地区和企业,则可能给予绿电交易优先、融资支持等激励。此外,文件可能细化监测统计标准,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的核算范围,包括风光发电量、生物质能源利用量、地热能供暖量等,确保数据真实可追溯。这一监管框架的完善,将有效避免“重目标、轻落实”的现象,推动政策从“纸面”走向“地面”。
从行业影响看,《实施办法》将加速能源产业链的重构与升级。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稳定的消纳预期将降低投资风险,推动风电、光伏等项目向高消纳潜力地区集聚,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对于电网企业,跨区域输送责任将倒逼特高压输电通道建设与智能电网技术应用,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对于高耗能行业,绿电消费权重压力将加速其低碳转型,推动绿氢替代、电采暖等技术落地。同时,文件可能对农村能源、分布式光伏等领域给予倾斜,通过差异化权重设置助力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建设。
在政策衔接方面,《实施办法》将与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形成合力。当前,我国已建立碳市场、能源消费双控、绿电证书交易等制度,新机制通过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底线要求”,将与现有政策形成“组合拳”:碳市场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减排,消纳权重则通过数量约束保障清洁能源规模,二者协同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此外,文件可能强化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参考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RED)的目标分解模式,提升我国在全球能源转型中的话语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既是政策民主决策的体现,也为社会各界参与能源转型提供了契机。公众可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意见征求”专栏、传真(010-81929501)或电子邮件(cuigs@nea.gov.cn)反馈建议,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2日。随着《实施办法》的落地,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将进入“有目标、有责任、有考核”的新阶段,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奠定制度基础。在全球能源变革加速的背景下,这一政策不仅关乎国内“双碳”目标实现,更将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贡献“中国方案”,推动绿色低碳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鲜明底色。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