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论坛 | 师光虎:私募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资管时代的新尝试

2018-06-11 11:27:45  来源:新监管时代下私募基金与资管高峰论坛暨全国私募行业法律健康指数发布会   作者:师光虎

摘要:由绿法(国际)联盟、新浪财经和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新监管时代下私募基金与资管高峰论坛暨全国私募行业法律健康指数发布会”2018527在京举行。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争议解决部主任师光虎律师出席并发表演讲,他称,包括地方的相关监管单位,后续会出台一系列的相关监管更细的细则。在这种完整的监管体系下,私募和资管行业应该逐步会回到真正的金融来服务实体的健康发展道路上。绿法(国际)联盟秘书处对师光虎律师的发言内容进行整理,聚焦私募行业法律健康指数,共促私募行业绿色良性发展。


以下为发言实录。

谢谢主持人!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上午在座的部分嘉宾参了我们私募法律行业法律健康指数的发布仪式,也聆听了几位大咖及几位专家的精彩主题发言。下午我们开篇论坛是关于私募行业的指数报告,刚才乔兆姝律师对于整个报告形成过程已经做了一个介绍。

结合上午部分嘉宾关于资管新政的发言和下午私募这个指数报告,我想从争议解决的角度,跟大家谈一下私募行业和资管行业在目前的情况下,有关争议解决的发展一些趋势或者难点。对于做过私募或者说是做过资管的人来讲,资管或私募对风险是厌恶型的,所以无论是从前端的资金的募集,还是交易结构设计,还是最后把我们资金投向资产,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到法律文件的设计。但无论如何我们经过怎样的设计,或者前面怎么样进行风险防控,如果底层资产端、底层投资出现风险或出现问题,出现违约的时候,我们的交易在后面还是会有问题,会避免不了发生纠纷。这对于私募和资管行业来讲并不例外。

2014年底到现在经过201520162017年,私募行业纠纷爆发的特征,或者说资管行业纠纷爆发的特征,呈现了非常明显的行业化井喷式爆发。为什么这么讲呢?这与整个行业的成长是密切相关的。2014年我们私募新规即私募暂行办法的颁布,2015年、2016年、2017年相关的指数报告大家也看到了,围绕着私募的新规所形成的无论是协会监管层面的,还是在地方性规定层面来讲,整个体系不断在收紧,或者在不断的进行规范。前期相对野蛮生长阶段所遗留的问题,在强制监管时代来讲,这些问题或者风险就开始暴露,所以私募行业从2015年开始无论是契约式基金,还是合伙制基金,甚至是公司制基金,从我们自己做案子的角度,私募行业纠纷爆发的数量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的。

我们知道私募分为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在座的很多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都管着各种各样的基金,在四个阶段可能都会发生或者面临纠纷。比如说在募集阶段,有可能产生募集行为不当,甚至有募集失败,募集失败以后应该怎么处理。尤其是募集行为不当该如何处理。上午的时候几位专家也说过,很多投资人连协议都不看或者只看一点点,对于整个风险提示等一些问题可能都没有注意到,在这个时候一旦发生纠纷,就是风险点。

在投资阶段来讲,私募基金仍然会发生纠纷,比如说增资类的纠纷,已经达成协议进行增资,但是投资的这个公司发生了一些问题,这个时候私募基金应该怎么处理,还有底层资产发生问题后,投资人不愿意投资应该如何处理,包括对于相关股东权利的限制或股东的除名等问题。第二个就是关于投资协议性质、效力的认定,明股实债如何认定,怎么去认定它的性质,这对于私募基金来讲非常重要。

在管理阶段来讲,私募基金事实上分成两个层面的管理,第一层面在私募基金内部管理,另外一个是私募基金投到公司以后的管理在这个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跟其他股东之间的博弈,包括一些控制权的争夺,包括对公司知情权行使,可能都会产生比较大的纠纷。因为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刚才所说的知情权的行使,控制权的争夺,这几年在司法实践中之中表现出了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

在私募基金退出阶段,纠纷也非常多。比如说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像回购类的纠纷等等,这都是私募基金面临的典型纠纷类型。就整个私募基金行业来讲的话,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呈现的纠纷类型不一样的,面临的争议点是完全不同的。

刚才指数报告里面我们注意到其中有一个维度,就是司法裁判这个维度,司法裁判维度中所体现出的那些案件集中度,在协议的效力或者行为效力的认定等等这些层面,包括募集行为的不当,体现出来的指数相对比较高的层面,跟我们从2014年开始处理私募基金的案件情况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是关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相关争议解决的一些情况。

我们从私募基金行业再说回到资管行业,上午张承惠老师、曹老师都说到了关于资管新政的一些问题。资管新政颁布以后,资管行业,国家大政策就是要求回归资管的本质,资管的本质就是要回归信托本质。打破刚兑,降低杠杆等都是资管新政的明确要求

但是从资管新政谈回到资管业务争议解决,在座有一些从事资管业务的,在资管新政颁布以后,资管业务的争议会呈现一个什么样的形势呢,这还是要说回到资管业务本身的一些特点上来。我们知道资管新政颁布以后,实际上第一条就是刚才我说的,上午很多嘉宾也说了,第一个就是打破刚兑。打破刚兑会对投资人有一个信息的传导作用,很多投资人认为如果没有人在整个资产业务中进行兜底的话,投资人会比较担忧。比如说银行理财投到一个基金,基金投到证券,最后在证券这边再最后投给底层资产,假设资产出现问题以后,整个链条上的所有收购机构不再为这个行为买单的时候,怎么处理争议问题。

在资管新政颁布之前,整个资管政策已经在持续收紧, 2017年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了,整个资管的市场已经意识到资管新政的落地只是迟早的问题。在监管政策持续收紧情况下,资管争议从2015年开始,已经呈现一个比较上升的趋势,不论是从案件的数量,还是从案件的标的来讲,是双上升的。

为什么我刚才说资管争议会在2018年新政颁布以后呈现更大上升的趋势呢?我的判断基于两方面原因,第一个就是打破刚兑这个政策本身所起的传导作用会令投资人非常担忧,所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维权可能成为常态。第二个关于底层资产端整体的情况,就目前的整体经济形势来看,虽然整体的经济形势在向好,但是还没有彻底走出底部。关于底层资产违约情况,我判断不会下降,还会持续上升,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我们资金方的纠纷,还是交易结构方纠纷,还是资产端的纠纷都会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

资管纠纷主要纠纷的这种维度也就是在三个方面,第一个就是资金端,有没有风险提示,有没有虚假宣传,有没有诱导,这些可能是接下来一段时间内关于资管业务非常大的一类纠纷。

第二个关于交易结构本身这种纠纷,交易结构本身的纠纷可能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已经有的,结构已经架好的,在资管新政下如何去处理,这些交易结构在司法实践中,在资管新政颁布以后,法院如何评定它的效力;二是资管新政颁布以后,金融机构可能会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有关的监管,新型的交易结构如何评判的问题,这可能也会成为资管新政颁布以后在资管领域比较多的纠纷类型。

最后一种纠纷类型就是在最后的资产端底层资产出现违约情况下,我们怎么样通过有力的手段进行救济,这是关于资管业务纠纷的主要类型。

刚才说了私募也说了资管,两者争议解决有非常大的相似度,第一就是私募和资管的纠纷,标的非常大,动辄都是上亿,甚至5亿、10亿的级别。第二是对律师要求非常高,不仅要懂律师专业,还要懂行业,还要懂得金融知识,这是它的第二特点。第三就是在整个资管业务和私募争议解决中民事通常跟行政,、刑事三者交叉在一起。四是无论是做私募的还是资管都非常注重自己的声誉,纠纷发生以后都不希望相关纠纷被外界所知,对于声誉的维护和保密的要求非常高,通常这种情况下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选择就是考虑的因素。仲裁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另外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这种方式,包括了调解、和解以及其他的方式,也逐步成为私募以及资管行业纠纷的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随着资管新政颁布,随着纠纷的爆发,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可能会成为一种有力的补充。

说到行业化的争议解决,替代性争议解决的方式,行业化争议解决一直是我们倡导的一个理念,并且我们一直在积极的实践。比如说大家都熟悉2012-2016年,关于大宗商品的融资贸易的纠纷在全国法院的爆发,案件数量非常多,这个领域中我们做了非常深的研究。另外比如说私募行业、融资租赁行业、资管行业的争议解决。另外一个就是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大家如果有注意到新闻的话,可能看到过我们在2016年时候,在全国的这种律师行业业内,我们成立了第一家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的商事调解服务中心,通过有关行业的专家和专业律师的结合,通过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结合的方式,真正化解纠纷。

从野蛮生长到逐步的规范,到最后的强势监管,是私募资管行业必经的阶段。如果要保持这两个行业的长久的绿色的健康的发展的话,我认为合规风控以及争议解决两者缺一不可。合规解决什么问题?合规解决把相关的风险在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就把它消灭掉。争议解决什么呢?如果已经有风险,或者发生风险以后如何最大程度把这个风险化解。所以我认为两者必不可少,我相信随着私募和资管强势监管的到来,尤其是随着私募新政的颁布,后续会出台一系列的相关监管细则,在这种完整的监管体系下,私募和资管行业逐步会回到真正的金融服务实体的健康发展道路上。

今天我就上午几位老师关于资管新政解读,以及下午乔兆姝律师刚才所说的关于私募行业健康指数报告,给大家谈了一下关于私募和资管目前争议解决的认识和看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