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视界丨国际海运业迎来重大制度更新:国务院修订《国际海运条例》强化市场监管与开放合作

2025-10-14 21:55:42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要点:修订核心包括:新增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监管,要求平台报送运营信息并明确违规处罚;强化反制歧视性措施,授权对外国不公平限制采取对等回应;优化市场准入流程,细化业务备案与高危业务审核;完善反垄断调查机制与信用监管体系。

——来源于国务院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7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1年颁布以来的第五次修订,此次修改聚焦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监管、反制歧视性措施等关键领域,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效能,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海运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修订后的条例首次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辅助性经营活动范畴,并新增条款要求平台经营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名称、注册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核心信息。这一调整直指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航运数字化新业态,填补了此前平台类业务监管的空白。根据新规,平台若未按规定报送信息,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被责令停止相关业务。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将推动航运交易平台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运营”,有助于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和不正当竞争,为中小航运企业营造更透明的交易环境。

在维护国家海运权益方面,修订后的条例第四十八条新增反制措施条款,明确针对外国歧视性限制的应对机制。根据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对我国海运经营者、船舶或船员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的,我国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收取特别费用、限制船舶进出港口、限制相关数据信息获取等反制手段。这一条款的出台,与当前全球航运业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的背景密切相关,为我国企业应对国际不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若某国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我国航运企业参与港口运营,我国可依法对该国船舶停靠中国港口实施对等限制,形成“以规则反制规则”的维权体系。

此次修订还进一步优化了国际海运市场准入和监管流程。在业务备案方面,条例明确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需自开业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船舶情况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则需备案企业基本联系方式。这一调整简化了此前部分审批流程,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通过“备案+监管”模式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特别强调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等高危业务的准入管理,要求经营者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拥有符合安全标准的中国籍船舶,并配备具备法定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从源头保障运输安全。

在公平竞争监管领域,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调查与处理机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班轮公会协议、运价协议可能造成的垄断行为,以及低于成本价竞争、暗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调查。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调查过程中可查阅企业单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并可采取责令修改协议、限制航班数量、暂停运价备案等限制性措施。这一制度设计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衔接,构建起覆盖海运全链条的竞争监管体系。例如,针对部分班轮公司通过联营体垄断特定航线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据条例要求其拆分联营体或限制运量份额,维护市场多元竞争格局。

外商投资政策方面,条例明确外商可依法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货物装卸、仓储等业务,但外国海运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我国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心,又通过负面清单管理防范外资无序扩张风险。结合近期我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意见》,海运业将成为外资参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领域,预计未来会有更多国际航运巨头通过设立合资公司、参股国内港口等方式深化在华布局。

此次条例修订还强化了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国务院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海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相关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意味着企业的运价备案合规性、安全事故率、反垄断调查结果等信息将与信贷、招投标等挂钩,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机制。例如,连续三年无违规记录的企业可能在航线审批、补贴申请中获得优先待遇,而失信企业则可能面临市场准入限制。

从行业影响来看,此次修订将加速国际海运业的“提质升级”。一方面,航运交易平台的规范化运营将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助力“智慧海运”发展,预计到2026年,我国航运数字化平台交易规模将突破3000亿元;另一方面,反制条款的出台将提升我国在国际海运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为“一带一路”海上通道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专家指出,修订后的条例既立足国内市场监管需求,又兼顾国际规则对接,有助于我国从“海运大国”向“海运强国”迈进。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对拒绝调查、隐匿谎报信息的企业,罚款金额提升至2万至10万元。这些刚性约束将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合规”。

此次《国际海运条例》的修订,是我国顺应全球航运业变革趋势、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举措。随着新规的落地实施,我国国际海运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企业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为构建开放、安全、高效的全球物流供应链贡献“中国方案”。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海运贸易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这一制度更新不仅关乎行业自身发展,更将为我国外贸稳增长和对外开放大局提供坚实支撑。

来源: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