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5 21:56:14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要点:《办法》核心内容包括:界定六大类金融基础设施范围,实施分类审批与国家控制力要求;明确运营机构准入条件,强化高管资质与股东背景审查;构建全风险覆盖的管理框架,要求六个月流动性储备与境内数据存储;建立系统重要性机构认定与宏观审慎管理机制;规范境外机构接入条件与对等监管原则。
——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经多轮调研论证的部门规章,首次系统界定了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设立条件、运营规范及监管机制,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大动脉”的监管进入法治化、精细化时代。作为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的关键举措,《办法》的出台将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金融基础设施涵盖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及基础征信系统六大类,几乎覆盖金融市场资金流动与资产流转的核心环节。这一界定既延续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等国际准则的核心框架,又结合我国实际补充了“基础征信系统”等特色内容,体现了“立足国情、对标国际”的监管思路。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强调对“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使用“交易所”“清算”“支付”等近似名称,从源头防范伪金融基础设施风险。
在市场准入环节,《办法》构建了“分类审批、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根据规定,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领域新设机构准入,央行负责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及银行间市场设施审批,其他类型则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管理,重大影响项目需报国务院同意。运营机构需满足“五要件”:境内合法法人资格、清晰治理结构、足额注册资本、安全合规系统设施,以及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股东背景。高管人员要求更趋严格,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5年金融从业经验及良好信用记录,且近5年无重大违规。这些标准将推动金融基础设施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优先”,确保新设机构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
运营规范方面,《办法》突出“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导向。风险管理框架要求运营机构设立专门委员会,覆盖信用、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全领域,特别规定需持有“不低于六个月当前运营成本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且自有资产与参与者资产需存放于认可机构,以保障极端情况下的持续服务能力。技术安全标准同步升级,明确灾难备份中心必须位于境内,核心业务数据“本地存储”,跨境数据传输需符合国家规定。这一要求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衔接,为防范跨境数据泄露筑起制度屏障。此外,《办法》强化参与者管理责任,要求运营机构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并建立应急预案,涵盖极端市场波动、网络攻击等各类风险场景,确保金融市场“生命线”的韧性。
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系统重要性”问题,《办法》首次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从参与者数量、市场占有率、业务复杂度、不可替代性等维度划定监管重点。此类机构将在现有分业监管基础上,由央行统筹宏观审慎管理,实施更严格的风险监测与恢复计划要求。这一制度设计既尊重了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实格局,又通过“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的双支柱模式,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传染。例如,对于连接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多市场的清算机构,将由央行牵头制定统一的风险处置预案,避免单一市场风险引发连锁反应。
在对外开放与跨境监管领域,《办法》确立了“对等监管、安全可控”的原则。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向境内提供服务需满足三项条件:所在国监管与我国具有可比性、未发生重大风险事故、与我国监管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同时,境外机构需定期报告合规情况、牌照资质及自评估报告,央行与证监会可基于对等原则采取限制措施。这一安排既为国际金融基础设施接入我国市场预留空间,又通过“监管沙盒”机制防范跨境监管套利,维护国家金融主权。
《办法》的法律责任章节构建了“分级处置、从严追责”的惩戒体系。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营、超范围展业等行为,监管部门可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系统故障、数据泄露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可对机构及高管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服务外包不得转移责任”,要求运营机构对第三方合作承担最终风险管控职责,这将倒逼机构强化内控体系,避免“重业务扩张、轻风险管控”的倾向。
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骨架”,金融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从“要素驱动”向“规则驱动”转型:一方面,通过统一准入标准、运营规范和监管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金融资源高效配置;另一方面,通过强化风险防控与国家控制力,为应对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提供“稳定器”。随着《办法》落地,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将加速形成“安全高效、自主可控、互联互通”的发展格局,为人民币国际化、资本市场开放等国家战略提供更坚实的支撑。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背景下,这部规章的出台也将为国际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贡献“中国方案”,助力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