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论坛 | 欧阳浩:银行理财与嵌套结构是资管新规的两大影响

2018-06-20 15:19:33  来源:新监管时代下私募基金与资管高峰论坛暨全国私募行业法律健康指数发布会   作者:欧阳浩

摘要:由绿法(国际)联盟、新浪财经和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新监管时代下私募基金与资管高峰论坛暨全国私募行业法律健康指数发布会”于2018527日在京举行。君联资本董事总经理、首席法律顾问欧阳浩先生就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发表主题演讲。绿法(国际)联盟秘书处对欧阳浩先生的发言内容进行整理,聚焦资管新规对私募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影响。


以下为发言实录。

首先,非常感谢有这个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些观点。我选的这个题目比较热门,即“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资管新规全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看名称这就是一份指导意见,不是可执行的法规,实践中真的要去适用这个新规,还得再去制定相应的细则,所以,关于具体适用方面大家都可以做一些解读。

我从三个方面来说一说自己的一点看法。各位老师和专家都说了,确实整个资管行业在近几年发展很快,从2012-2016年是飞速发展的阶段,而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促成了资管乱象。什么叫资管乱象呢?银行内部做了一些总结,我觉得把资管乱象说得挺清楚的。分头监管导致嵌套、杠杆带来风险,刚性兑付导致资管异化,资管不是资管。另外,很多产品具有资金池的特征,最大资金池就是银行理财资金池,理财资金池多了以后就是错配,错配说白了就是用新的钱还老的钱,而不是靠资管产品本身产生收益,那么再放大一点就跟旁氏骗局差不多了。

我在公司内部也是做合规的,研读资管新规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发现有一点很关键,就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这么快,但是有什么规制其的法律法规呢?大家想一想有什么新的法规?实际上最重要一个就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再往下证监会制定了一个《暂行办法》,这仅是一个部门规章,然后就是基金业协会的大量自律性规则。这么一说的话,只要没有关于私募基金的新的规定,那我们在私募基金方面就都得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了。

按照资管新规,公募产品受托机构是金融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整体上看,资管新规对我们私募基金的主要影响,就是将私募基金作为大资管的一款产品,但资管新规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也许颁布以后在私募基金领域会更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没颁布之前,我们在私募基金领域如何适用资管新规,目前还并不太清楚。

我们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的定义是很有意思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只要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就应该备案登记。你拿了别人的钱做投资,你进行管理,就是一个私募投资基金,但其实这样的情况很多、范围很广,生活实践中大家经常会叫两个朋友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做投资,是否需要备案?不同的人会给出完全不同的答案。所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范围其实很广。

说到资管产品受资管新规的规制、到底资管产品会受到什么影响,大家可以分析看看。第一是资管产品分类,这个对私募基金的影响没那么大,有不同角度的分类法;第二是投资人,分为不特定公众和合格投资人,私募基金面对的是合格投资人;第三是投资范围,我看了一下资管新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其实很广的,债权类资产、未上市的股权等。第四是投资要符合很多规定,那些规定都是很宏观的规定,对我们的影响不大。第五是关于负债能力及分级的规定,私募基金通常不借债,我们现在关于分级虽然没有明确的比例要求,但做分级的也少,这个影响也不大。其实最大的影响可能是第22条关于嵌套的规定,这个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影响会很大。

总结一下,资管新规到底有什么影响呢?最主要就是两个影响。一是对银行理财的影响,但是银行这边的私募产品还是可以继续做的。另外就是提到的嵌套结构,按照资管新规不超过两层嵌套,用在私募基金领域的话,太违背行业操作了,私募基金的所谓嵌套完全是内部交易结构安排;如果资管产品直接做LP的话,动不动就三到四层的嵌套,这个其实你能说是违反了资管规定吗?

最后,希望《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赶快出台,不出台大家就无法可依了。未来,无论是管理人员也好,投资人也好,希望我们都能够共同努力,能够让私募行业健康发展,我的分享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