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云: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做大养老金第三支柱

2017-12-11 13:50:20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摘要:2017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这是继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之后,国务院再次针对保险业发布的重要文件。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商业保险的高度重视。绿法(国际)联盟秘书处整理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关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观点,以下为曹德云的演讲实录。

2017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这是继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之后,国务院再次针对保险业发布的重要文件。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商业保险的高度重视和寄予的新期望。《若干意见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的顶层设计,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定位、新目标、新重点、新要求和新政策,是新时期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若干意见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若干意见制订了商业养老保险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的的高度重视,是保险业的重大利好,也必将推动保险业在服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积极作用。

众所周知,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共识,并取得重要进展。各类金融机构从不同维度和不同领域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何国家明确商业养老保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性?我认为既是国家对养老保障体系路径的科学研判和战略安排,也是保险行业本质作用的充分体现。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柱。”这次主要从5个方面,提出了加快养老商业保险的政策举措:

一是明确了商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服务。文件基于中国的国情,强调了养老保险的风险管理和资金管理的双重属性。

二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全面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商业保险进一步丰富养老保险的供给,包括安全性、保障性强,满足终生领取的商业年金保险,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以及具有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产品。 

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建设。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养老产品,或者为养老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四是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了安全、稳健的要求。同时明确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可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可通过另类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五是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如推行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支持保障政策等等。对商业保险全面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凸显出商业养老保险的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专业作用。二是厘清了保险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的业务边界。三是确定了支持性政策,从税收地缘性政策,到鼓励创新政策。特别是开展个人税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提出了明显的时间表。

国务院单独针对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下发这个文件,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特色,商业养老保险能抵御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风险控制能力强,注重安全稳健,追求可持续性与养老保障高度匹配。

二是商业养老资金管理的优势。保险机构具有长期资金的管理理念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对长期资金提供全业务流程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主要是提供投资工具,在积累期发挥作用,在领取期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三是保险业有税收保险的经验。从提出、论证到即将落地,已经过十年的时间。保险行业一直十分重视养老保险行业。保险业在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等领域积累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保险的管理经验。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总体保持了持续稳健的发展势头。2016年人身保费收入占比大致在25%,保险积累的责任准备金1.9万亿美元,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截至2017年5月份,寿险公司为12.6万亿美元。2017年5月份的个人养老资产规模为2.5万亿美元。预计到2017年年底,养老资产保险将达到2.8万亿美元。在未来一个时期,在《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商业养老保险将进入快速的增长期。

下一步,保险业要认真学习、体会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从监管的角度,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争取加快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等政策尽快落地。从机构的角度,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技术建设、能力建设和规制建设,坚持保险信保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养老金管理业务。从协会的角度看,要加强相关的政策培训、宣传,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加强养老保险业务交流,充分利用养老金专委会平台,为保险业务创新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