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智库 | 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有利“负翁”从头再来

2019-07-18 09:48:40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法联盟研究院

摘要

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其中提到,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绿法联盟研究院第一时间梳理了发改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文件内容,整理了时下司法界对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评论,以及个人破产制度将会给个体经济带来哪些影响。

一、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去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文,介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也建有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护债务双方权益、化解执行难。,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宜平衡各方利益

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

国外早就建有个人破产制度,以美国为例,美国破产法注重实施,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强调要回应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而不是搁在书架上的一本书,也不是一个花瓶。在讨论破产法的时候,很多人往往喜欢强调破产法更多地保护了哪一方的利益,美国司法体系则强调的是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是法律的真谛,法律一定是根据现实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希望多赢,各方都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司法届人士指出,中国的《个人破产法》起草已经成为破产法修改的一部分,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议题。全国人大现已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并选定最高院、央行、国资委三个重要的国家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评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就是修改破产法的基础。《个人破产法》制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会改进破产文化,给诚实债务人再生机会,也会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目前,很多债权人是胡乱借贷,无节制放贷。如果有《个人破产法》,这些贷款人就不会再轻易放出贷款了,这会带来很多好处。另一方面,在中国当下社会中,也要特别注意破产程序一旦设计出来也可能被滥用,甚至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借用破产程序逃债。

推进中国个人破产也有一些难点。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极大,给债务人留存多少财产无法统一标准。如何与民事执行程序衔接,执行难案件涉及一些房产执行,如何把“执转破”等执行中的实践经验嫁接到个人破产制度中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区分“老赖”与诚实善良的债务人,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与强制执行名单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区分,但是区分标准仍不明确。对欺诈性的赖账行为,实体上如何认定?刑事司法程序如何跟进?对个人家庭价值的保护问题,留多少财产可以让其赡养老人、抚育孩子,需要有更多人性化的设计。

应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已经提上日程,获得了包括最高法在内国家机关的高度关注。理论界也在密集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过度增信、担保的存在,使得在破产实务中存在恶意逃废债、失败企业主跑路、跳楼等极端事件。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对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主重生机会、减少逃废债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很重要。

二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创业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很多创业者由于个人能力或者市场因素等客观原因导致创业失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家庭亲属也受到牵连,甚至企业破产后企业主的个人债务也无法解脱。

三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充分借鉴美国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的经验。未来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借鉴企业破产中的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可以选择不同的破产程序,例如保留财产的消费者可能更多选择对债务重组做出安排,个人财产较少、清偿能力较弱的可以选择清算程序。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也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现状。

总结起来可以得出这样的发展评论,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要加快进程。从营商环境等多维角度都显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二是要考虑我国社会阶层的复杂性,比如我们社会阶层的分化问题、农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出现新型主体的破产问题。同时,注意区分恶意逃废债与诚实债务人,完善对于不同类别的债务人区别对待,设置相对应的制度程序。

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负翁”从头再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现在不少人特别是年轻一代,超前消费意识越来越强,购置住房、汽车、大众消费品等贷款越积越多,或因巨额举债创业失败,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大“负翁”,最终无力还贷导致生活极其困难。如果债务无法通过合法的形式免除,可能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还不完,更谈不上能从头再来获得“新生”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翻身无望的“负翁”们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让其重新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奋斗,从而逐步回归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破产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由于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会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常常引发矛盾和冲突甚至造成家庭惨剧,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不稳定因素。从完善法律制度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等角度出发,近年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也正当其时。

或许有人会担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一部分债务人有可能会“钻空子”,利用破产程序来恶意逃避债务。这种风险难以完全避免,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就此一直搁置下来。只要个人破产法规相关的配套制度逐步健全,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就能被及时堵上。比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健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参考个人信用决定是否批准个人破产申请,对破产免责的认定,仅针对诚信的破产人;对恶意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者,将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应该说,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的前提下,失信者寸步难行,想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避债务已几无可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已经相对成熟了。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经济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实际上能够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让他们有一个“翻身”的机会,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于国于民都是利好。尽管现在对是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尚有不少的争议,立法部门还是应该与时俱进尽早出台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来源 | 新浪财经、新京报、经济参考报、北京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