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视界 | 公司治理监管迎新规,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有效性

2022-12-05 22:23:43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摘要: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迎新规。近日,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关联交易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市场约束、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援引自金融时报客户端

《办法》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重点对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办法》修订从监管层面满足了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补充了现有监管体系短板,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对标新要求及时更新调整评估指标

近年来,银保监会扎实推进《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落地实施,着力加强制度规制建设,持续深化公司治理改革。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初步构建起覆盖全部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综合评估体系,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予以实施。从2021年的监管评估结果来看,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银行业公司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内部人控制、大股东越位、不正当关联交易、机构设置和业务违规等方面。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的监管制度的需要。“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对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评估对象的扩展,把银保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范围内,有利于实现监管全覆盖。”

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等突出问题

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违规行为是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引发金融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近年来,银保监会大力整治银行业保险业股权违规乱象,严肃查处一批股权违规案件,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股东,对市场形成了有效震慑。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已累计向社会公开五批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124名。

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办法》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办法》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其中,《办法》提出,存在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或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行为规避监管审查,控制或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等七类情形的,可以直接评定为E级。

“《办法》聚焦过去几年监管实践中总结的突出问题,在原评估办法的基础上充实了关键指标、调整权重,使得评估结果更能科学精准地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成效。”曾刚表示。

D级以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办法》还进一步优化了评估机制。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但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在优化评估指标和评估机制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强调结果应用,这也被认为能够更有效地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其中,评估等级为D级(较弱),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合规性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础薄弱。评估等级为E级(差),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合规性差,有效性严重不足,公司治理整体失效。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1年被评为D级(较弱)和E级(差)的机构合计占比有所下降,尤其是被评为E级的机构138家,较2020年减少44家,占比7.43%,较2020年下降2.73个百分点。

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体现了差异化监管的导向。比如,对D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另外,《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来源丨金融时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