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荐书|法律行为论:民法典实施后值得入手的一本体系书

2022-02-11 19:05:51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一、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民法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民法典》法律行为规则与司法判例,借鉴比较法上的规范与学说,对法律行为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与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私法自治的内涵及其限制、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体系中的地位、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的辨析、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以及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功能、原则与方法;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无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法律行为的形式约束力、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归属的一般原理、代理的概念、代理的基本特征、代理的法律效果、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无权代表、表见代表、冒名行为与借名行为等。

本书是我国《民法典》施行后第一部全面研究法律行为的著作,也是作者十余年来在法律行为领域进行持续研究的最终成果,在诸多问题上皆有重大理论突破。

二、作者简介

杨代雄,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和杭州仲裁委仲裁员、上海市教委法律顾问。2011年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2012年评为第五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德国科隆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出版专著3部、译著2部。累计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

三、编辑推荐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是中国民法及法治社会建设的里程碑。杨代雄教授在此关键时刻,出版《法律行为论》,具有深远的意义。《民法典》的使命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人尊严,保障的合法权益。法律行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使个人能够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从事买卖、租赁、劳动关系、财产变动、金融交易等社会生活,具有重要制度性的功能。

王泽鉴教授对该书给予高度评价,称“本书对中国民法学的意义,相当于弗卢梅教授名著《法律行为论》对德国民法学的贡献。”

四、目录

第一章——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
第二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第三章——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
第四章——意思表示瑕疵
第五章——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六章——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
第七章——法律行为的归属

五、精彩书摘

1、关于消极利益与信赖保护的适用关系,本书认:“事实上,消极信赖利益与作为积极信赖保护之目标的履行利益存在重叠之处,只是观察视角不同而已。从金额核算上看,履行利益往往包含了消极信赖利益,因为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效力而投入的费用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通过履行利益得到补偿的,缔约时的成本收益核算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 而当事人丧失其他订约机会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可能等同于履行利益损失,因为其他订约机会中的成交价可能等同于被撤销的那份合同的成交价。有时,某一项利益既可以说是消极信赖利益,也可以说是履行利益。比如,承租人装修房屋的费用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属于消极信赖利益损失,但在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被解除情形中,该费用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因为若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本来可以享受到经过装修的租赁房带来的利益 ”此项见解深具启示性。

2、本书认为,除了相对人的意愿、名义载体的意愿这两个因素之外,在认定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时还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相对人是否善意,即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实施者与名义载体并非同一个人;名义载体是否有重大过错,即其是否知道其名义被他人使用;名义被他人使用是否由名义载体控制的风险范围内的因素造成。这五个因素共同构成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效果的判定基准体系。

3、性质错误是动机错误的一种,因为严格地说,性质错误并未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只是由于此项”意思“存在重大瑕疵,才例外地赋予表意人一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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