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观察 | 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发布,商务部划重点

2021-07-26 21:01:57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摘要:商务部近日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这是我国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公布的第一张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了11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国新办就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做出介绍。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什么?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当前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在做出相关领域开放安排方面采取的一种主要模式。

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服务贸易的提供一共有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其中模式三“商业存在”属于投资,大家熟悉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列明了这一模式下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别管理措施。而以模式一,也就是“跨境交付”的方式,模式二“境外消费”的方式和模式四“自然人移动”的方式来提供服务,我们把它统称为跨境服务贸易。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就将列明在这三种模式项下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服务,将面临哪些特别管理措施,而在清单之外的领域,对境内外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都将一视同仁。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

《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允许境外个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或者期货账户,并且可以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等。

负面清单开放度、透明度、可预见度都大大提高

王受文称,《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公布的第一张负面清单,明确列出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的11个门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凡是在清单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准入,可以说开放度、透明度、可预见度都大大提高。

后续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的探索

王受文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们国家主动开放的重要平台,推出全国首张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它属于我们自主决定的国内管理规定,有助于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加大开放压力测试的力度,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我们下一步还要在自贸试验区以及后续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的探索,海南的做法会为下一步更大范围的开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也为我们国家参与或者影响国际经贸规则打下坚实的基础。

海南跨境服贸清单允许境外个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或者期货账户

王受文表示,《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一方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序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另外一方面,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比如,允许境外个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或者期货账户,并且可以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等。

负面清单在交通服务、金融等领域作出水平较高的开放安排

王受文介绍,《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放宽了服务贸易领域内的准入限制,在专业服务、交通服务、金融等领域作出水平较高的开放安排。这个开放度不是双边协议的要求,而是中国自己主动而为,它超过了中国入世承诺,也高于目前已经生效的主要自贸协定相应领域的开放水平。

负面清单超过了绝大部分自贸协定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开放水平

王受文指出,我们已经和26个国家、地区或者经济体签署了19个自贸协定,可以说《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超过了绝大部分签署的自贸协定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开放水平。即便和RCEP相比,《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的开放水平都要高,因为这是我们主动开放的一个行为。

三方面支持海南服务业发展

王受文表示,支持海南服务业的发展,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优化海南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规则体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第二方面,提升海南服务业发展的便利水平和要素保障。

第三方面,探索创新发展模式,推进区域集聚发展,拓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领域转型。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

说 明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负面清单。

三、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与港澳台就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安排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六、《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来源 | 海南日报、一财网